香港政府應否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

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特首在首份《施政報告》中強調關懷長者是每個家庭的責任。以「老有所養、老有所屬、老有所為」,作為治港方針之一。老有所養對社會的穩定起重大的成用,也是人類共同的願望。

所謂「百行以孝為先」,傳統中國社會對「孝」十分重視, 不但重視「慎終追遠」,更期望「養兒防老」,所以孝是維擊家族本位的重要元素。

隨著西方平權思想傳入,經濟模式的轉變,傳統中國社會的家庭結構變得鬆散,加上個人主義抬頭,以及西方福利主義興起,香港部份長者沒有受到子女供養,有人建議政府應倣效其他國家立法規管子女應供養父母。

其他國家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的情況:

新加坡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情況

  • 新加坡於1995年通過《贍養父母法令》,確保無法自給自足的60歲或以上市民可向子女索取供養費,成為全球首個為此立法的國家。
  • 新加坡政府在1994年就制定了《贍養父母法》,並在1995年11月正式實行。在此法令下,孩子若拒絕贍養或贊助其年邁、貧窮雙親,雙親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孝子。被告一旦入罪,法院將判決罰款被告一萬新元或判處一年的有期徒刑
  • 為孝道立法的國家是新加坡,孝順行為可從經濟支援的方式反映,新加坡的《父母贍養法》強制子女必須供養父母,有需要的父母有權向法院申請,指定子女奉上生活費,違者是刑事罪。

國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情況

延伸閱讀:

整體制度滯後 空談計劃無用——貧窮長者面對的限制

爽通識:應否立法規定青年人供養父母?-指出支持理據薄弱

頭條日報-強制性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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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議題:香港政府應否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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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政府應否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中有 17 則留言

  1. 反對
    我認為立法只是做了表面上的功夫,而傳統觀念中供養父母除了物質上的支持,還需精神上的照料,立法規管難以監察市民是否在精神上能夠照料父母的需要。
    再者,西方思想的傳入,出生的子女長大成人之後,他們有獨立自由的權利,使他們有權選擇供不供養父母,所以不一定要養父母的。
    有些父母他們不常照顧自己的子女和對子女不好,使他們感到疏離,有機會令子女覺得自己的父母沒有以身作則,而不值得子女自己去養育。
    或者自己的生活困苦,沒有多出來的資金養活父母。

  2. 支持
    俗話說的好,百善孝為先,子女本就有供養父母的義務,給予父母物資和精神上的幫助,讓父母可以得到家人的照顧,去感受家庭的愛,令他們安享晚年,享受天倫之樂。這是傳統社會的孝,亦是當今社會的孝。但是,如今有些子女卻不願供養自己的父母,所以立法規定就能強制子女供養父母。
    對於政府而言,子女供養父母,保障父母的生活,政府就能減少對社會福利和醫療方面的資源,將資源擺放在其他的地方,從而緩解人口老齡化所帶來的壓力,減輕政府的負擔。
    因此,我認為政府應該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

  3. 5A 14
    支持
    因為立法有助於減少老人貧窮問題,同時維持孝道傳承,又不會影響年輕人對孝的理解,反而能反思道德上的意義。
    而同時,有些國家(法國)也都在法律上規定,要滿足在長者的精神層面上的需求,不單單只是物質上的需求。
    另外,若政府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社會上的市民也會響應政府的號召,同時對此法律有更加深層次的想法,對孝有更加好的認識。
    對於政府來說,這麽亦能減輕在老人福利上的開支。

  4. 支持
    首先,立法監管可以保障到老人的生活,提高他們的生活素質。長者退休後,他們失去了工作的能力,沒有一份穩定的薪金去生活,需要依靠子女才能維持生活。但是,現在子女的中國傳統觀念不足,對於孝的概念沒有充分的理解,而立法監管就可以強制子女供養父母,讓長者的生活有所保障,有助長者維持生活。

    其次,立法監管長遠來說可以降低政府的壓力,香港現時面對人口老化的問題,而且問題日趨嚴重,勞動力也會因而下降,政府的稅收也會下降,而對於長者的福利支出就會上升,但是政府的收入卻減少了,增加政府的開支,而立法監管子女供養父母就可以降低政府的負擔,政府就可以利用更多的公帑去興建基建,提升香港人的生活素質。

  5. 首先,中國傳統社會以大家庭為主,強調兒孫滿堂,子女眾多,供養父母的責任由多名子女攤分,每人的負擔便輕鬆得多。香港今天最多的是核心家庭,父母只生一至兩個子女。他們長大後要自組家庭,未必有能力供養父母,也苦於無人分擔。

    另外,當老年人口越來越多,意味着青少年人口和勞動人口日益減少,青少年的負擔只會越來越重。如果立法強行要求他們供養父母,問題肯定多多。

    再者,丁克家庭不斷出現,越來越多父母不生育,立法無法保障這些無子無女的老人家,要另想辦法解決。

    最後,如果社會以法律規定子女必須向父母提供財政支援,由於支援並非出於真心,而是因未能支援而感到恐懼,嚴重可導致犯法,便扭曲了孝的觀念,反而令家庭發生更多磨擦。

  6. 支持
    首先,政府立法規管子女可減輕政府庫房負擔。
    因為現時香港的人口老化問題愈來愈嚴重,政府的負擔也愈來愈重,政府老人福利,例如生果金,綜援,醫療方面等的開資不斷增加,將來可能會令政府入不敷支,若政府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的話,可減輕庫房負擔,所以政府要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

    其次,立法可提醒青年人要有供養父母的責任。
    政策可強迫子女照顧父母,有助保持孝道傳統,而且政策能讓「孝」的精神能夠薪火相傳,自己老來也不用擔憂。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能有效提醒青少年重視「孝」的精神。

  7. 支持。

    首先,政府规管子女供养其父母可以保障老人健康。父母将子女孕育成人,而父母日渐衰老,身体机能开始退化并且出现各种健康问题,需要他人多加照顾。若子女不供养父母,那些老人老无所依,需要自己照料衣食住行,但老人手脚不灵活,独自生活时将面临更多潜在安全风险,可能会危及他们的的安全。再加上他们就算本身有病患,也会因为无钱医治而不加理会,导致延误病情,严重的话可能会致死。若法例规管子女供养父母,可以保障老人健康,确保他们的子女可以及时支援父母的需要,让他们可以继续健康生活。

    再者,规管子女供养父母可以减轻政府财政压力。现在香港常年出生率低,劳动力下降的同时人口日渐老龄化,面临人口老化的问题,而当更多老人出现,意味着政府需要拨出更多医疗开支以提供支援,因为老人通常伴随着长期病患,经常需要看医生和药物治疗,再加上每年为长者提供的各种例行性检查,需调拨更多资源,令整体医疗开支提高。若果规管子女供养父母,政府可以将部分压力与市民分担,子女同时需要为其父母的医疗费用负责,相对一味由政府承担较轻松,让政府能有喘息空间。

  8. 反對
    首先,立法規管很難執法。每個人的收入不同,供養父母的金額難以界定。對低收入的青少年而言負擔會很大,可能對父母生怨,或令他們為逃避責任遲遲不願就業;如果按收入比例計算,低收入的青少年能提供的財政支援又過低,不足以保障老人家的生活;如果像強積金般加入稅務豁免,即供養金額可免稅,又增加了行政成本,得不償失。
    其次,立法規管並不全面,影響社會和諧。現今越來越多父母不生育,但立法只能保障有子女的父母能安享晚年。立法無法保障這些無子無女的老人家,對他們不公平,引來反對的聲音,增加社會矛盾。在這些沒有子女供養的老人家也需要政府投放資金幫助他們,反而增加政府的開支。而且在政府幫助他們的同時要供養父母的子女也會感到不公平。
    另外,立法規管治標不治本。如果要令子女供養父母,不是只有立法才能解決問題,我們需要從教育入手。我們要從小便開始灌輸一些正確的品德給子女,令他們知道父母要養大他們是需要用上多長的時間、金錢、心機去照顧他們。從而令他們知道父母對自己有這樣大的付出,日後當自己長大後必須要供養他們,讓他們明白供養父母是自己的責任,並不是懲罰、需要規管的。這樣再能真正傳承中國孝養文化的優良傳統。

  9. 反對
    首先你很難去定斷供養父母的方法, 父母除了要我們去應付他們物質上的需要更需要照顧他們的感受以及情感 在這點上政府很難去監管市民是否有滿足父母情感上的需要而且每一對父母對供養的要求都不同 有些父母認為只要在家人陪伴他們一些時間就足夠但有一些即使每天陪伴在他們左右也認為這不符合他們對供養的要求因此很難去製定法律的界限加強執法的難度

    其次香港物價高漲尤其是樓價有不少市民 都要一段很長的時間才能把樓盤供完而且在供樓的期間更要照顧父母日常所需如果立法 管制子女供養父母 要每月提供一個固定的金額無疑是增加子女生活的負擔

    所以我反對立法管制子女供養父母因為很難制定供養父母嘅要求加強執法難度而且會增加子女生活嘅負擔

  10. 反對
    首先,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並不全面。每個人對於供養父母的定義大有不同,除了物質上的供養,令父母能維持生計,還需要發自內心地去關心父母,照顧父母。而不同父母對於子女供養自己的要求也不一樣,有些可能只需要一句問候說話,有些可能只需要吃一餐晚餐,也能得到滿足。然而,政府難以以法例去規定子女,而且香港有700萬人口,政府難以每戶監管。

    其次,子女亦自顧不閒,又如何供養父母。香港是一個物價和樓價都非常高的地區。子女的收入除了支付雜費,如水電媒外,還需要儲金錢購買樓,根本沒有多餘的金錢去供養父母。加上每個人的收入也不同,低收入家庭的市民更難實踐。

  11. 支持。

    首先,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能夠保持孝道的傳統。雖然中國傳統重視養兒防老,因為子女應盡力報答以往辛勤工作的父母,負起照顧他們的責任,但現今社會競爭激烈,不少子女視工作為首位,因而忽略了照顧父母的重要。而透過立法規管,市民便能夠從宣傳、教育的立法配套等途徑當中,吸收更多正面、有關子女要透過供養父母來答養育之恩的資訊。當社會中的市民都留意到 政府的作為,照顧父母的意識自然會有所提高,對父母的關注更能令孝道傳統得以傳承。

    其次,立法規定子女供養父母能更有效確保長者有足夠 金錢賴以生活。雖然現時香港有提供生果金等長者津貼,但要獲批生果金更須經過資產審查,令不少子女已婚並搬到其他地方居住的長者,平日不但得不到子女的照顧,而且所獲發的生果金津貼額亦大大削減,難以有足夠的金錢為自己提供生活所需品,以完善生活素質的水平。當政府立法規定子女必須供養父母,子女在不想因未能盡照顧父母的責任以令自己違法,要承受法律上的責任的前提下,或多或少亦會因而為父母提供生活的費用,並照顧父母的三餐需求。當長者因子女的照顧,因而降低生活上的開支,能夠從子女身上獲得額外的資金援助,便能夠確保他們有足夠金錢生,使他們擁有更良好的生活素質。

  12. 支持
    首先,我認為立法規管可減輕政府的負擔。由於香港現時要面對人口老化的問題,而且預計25年后有30%老人,勞動力因而大大下降,政府的税收亦會減少,加上,政府在各方面老需投放大量資金,如醫療,福利,教育。若政府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政府便可以把資源投資在其他範疇如醫療或教育上,減少在福利上投放資源,而且供養父母是子女應該的,並不是政府的責任。由此可見,立法規管可減輕政府的負擔。

    其次,立法強制執行,因此能確保長者有足夠的金錢生活。由於立法后,市民不得不跟隨,而且子女有給錢給父母,父母便不用依靠政府的福利和政策,便可以有足夠的金錢生活,又可以提高他們的生活質素。由此可見,能確保長者有足夠金錢生活。

  13. 支持

    首先,立法規管能提升子女對供養父母的意識。由於社會氛圍轉變,西方思想傳入,子女往往受個人主義影響,而忘記供養父母的責任,導致孝的精神難以在現今社會實踐。透過立法規管的方式,就可以提醒子女負起責任,從而灌輸供養的正確態度。達致供養父母的意識上升

    其次,立法規管能減輕政府開支上的壓力。現時人口老化問題越趨嚴重,造成政府對其開支上升,要在醫療、福利等投入更多開支。而立法規管方案實施後,就能讓更多子女供養父母,減少長者依賴政府的開支。讓政府在照顧長者上的責任減輕,能減輕政府開支上的壓力。

  14. 支持
    首先,立法規管可保障老人老有所依。現今社會上仍有很多老人在辛苦工作,只為了那單薄的薪水去維持生計。作為子女,應負起供養父母的責任,不讓他們在晚年仍辛苦工作,每天為了經濟去提心吊膽。同時,立法規管亦可讓子女盡到孝的心意,讓老人安享晚年,提升生活素質。
    其次,立法規管可減輕政府醫療開支。現今老人身體開始慢慢衰弱,許多疾病會在老人身上出現,如果子女沒有供養父母,可能會使老人沒有足夠的治療費用去看醫生,令到病情惡化,沒有得到及時的治療,可能會導致老人死亡。同時,若子女負擔起父母醫療費用,政府就不需要另外撥款一醫療開支,從而減輕政府醫療開支負擔。

  15. 支持
    因為人是需要法律監管,如果孩子不贍養父母,那麼父母年長後便老無所依。
    百行孝為先,贍養父母也是孝的一種表現。孩子年少時,父母擔當了照顧的角色,當孩子長大後,父母年老了孩子應該報答父母贍養父母,這是道德才能符合當今社會,立法監管正能監督孩子能否達到義務,令其贍養父母的意識提升。
    其次是政府方面,孩子贍養父母可以減少政府對於老人家的支出津貼,減輕政府的醫療開支負擔,將這些支出轉變為建設香港。

  16. 反對

    首先,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會令子女加重負擔。由於現時物價過高,子女除了需要支付日常生活的費用亦要儲蓄買樓,這樣令子女生活已經沒有更多的金錢租去供養父母,對於一些低收入家庭來說更加是十分困難。

    其次,需要供養父母的原因是源於孝,因此除了用金錢供養外,也要發自內心地孝敬父母。但如果政府規管子女必須供養父母的話,子女可能會為了避免接受法律上的懲罰而去用金錢供養父母,但是他們的行為並不是真心為了父母,是為了逃避法律,即使父母收到他們的金錢,也不會開心,失去了原本立法規管的目的。

  17. 反對

    首先,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使子女經濟負擔加重,香港樓價物價十分高,工資卻完全從未提升,使人們生活艱苦,一個家庭正常生活開支十分大,基本租金水電費已經佔了薪金的大部分,所剩無多,現在立法規管子女供養父母使子女苦上加苦。

    其次,立法規管供養子女使子女與父母關係變差,可能小時候父母對子女不好,並沒有履行對子女,長大後子女認為不需要供養父母,但立法規管使子女強制供養父母,子女的經濟負擔加重,也令子女與父母關係變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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